字体
关灯
返回目录 阅读足迹 更多章节
第(2/7)页
。根据1807~1816年的统计,剔除其中的支付外商债款的部分,纯用于政府勒索的是:

其中,1809年的数额之所以庞大,是这年“公所基金”支付了一笔12万两(约合人民币2400万元)的“皇上万寿庆典”赞助款。

这些开支,除了每年5.5万两的“贡价”(“公行”上缴北京的固定规费)之外,大量的都是“军需”“军费”“河工”等。而这些均是正项税费之外的额外负担。

《剑桥晚清史》更是指出:“东印度公司经查明者,在1807年和1813年之间从公所基金中至少公开支出了总额498.8万两银子。”这是一笔更为惊人的数字,相当于年均70万两,当然,其中包括了为行商们代偿外商债款。遗憾的是,《剑桥晚清史》没有提供这个数据的具体出处。

催生行贿基金的制度根源,除了海关制度外,还有财政制度。

清帝国政府并没有完善的预算制度,在“永不加赋”固定了最大宗的田赋之后,财政的任何额外支出,都需要临时的额外课征,而这种缺乏规范的行为,给官僚体系提供了极大的寻租空间。

“额外征课和征收人员的摊派,虽然一向为中国政府的清议所不齿,叫它做‘勒索’或‘聚敛’;但征收方法既然给个人贪污大开方便之门,它就仍旧不失其为中国的制度。”(马士《中华帝国对外交往史》)

财政成为“腐败化制度”的另一个体现,是帝国地方政府的开支,并没有规范财政拨款,而必须由各级行政长官在自己的俸禄中自行解决,这为他们的勒索提供了最为理直气壮的客观理由。

“在西方,征收人员都各有一定的薪俸,也可能对他所征收的款项另给酬金,但一定要由国库核给;并且县行政首长也有一份适当的和足够一切开支的薪俸。中国却不是这样,征收人员和县行政长官都必须设法自给。征收人员虽然自收摊派,但不要错误地以为他所得的税款可以完全放进私囊;为了保全他的地位,他还必须要填满所有他的直接上司们的欲壑,使他的上司们刚巧都能得到那中国意义的所谓“薪俸”。

知县到任之后,必须在他的任内每年一度或数度对他的直接上司,即知府和道台,有所报效,数目的多寡,看缺的肥瘠确定。他更要使省里的权要,即臬台、藩台、巡抚、总督等都能满足欲望,因为他的得缺、留任和升迁都完全取决于他们的喜怒
第(2/7)页
本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都在看:剑破天命最强狂兵2:黑暗荣耀开局流放?不怕,我有千亿物资嫁你弃如敝履,改嫁你领导又不高兴天道寂灭剑前方高档小区,伪人止步重生60:睁眼躺在寡妇炕上至尊仙师:重生后老婆变多了校花同居:AA我懂,AB什么意思?武逆焚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