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薇离开后的第五天。肖遥让法务部起草的投资协议已经完成了第一版。他审阅了协议条款,修改了几处细节,然后让秘书打印了两份,签了字,盖章,派人送到了林薇的工作室。
协议的内容很简单——肖遥以个人名义向林薇的新公司投资一亿元人民币,占股百分之十五,不参与日常经营,不派驻董事,不干预重大决策。林薇作为创始人兼CEO,拥有公司的完全控制权。投资款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三千万在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到账,第二期四千万在公司完成第一款产品开发后支付,第三期三千万在公司实现盈亏平衡后支付。
但在送出去的协议上,肖遥做了一个改动——他将投资人的名字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