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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等而起的农民暴动,又接踵摩肩,明朝终于覆灭。故赵翼说,“论者谓明之亡,不亡于崇祯而亡于万历。”乾隆帝也评论道:“明之亡非亡于流寇,而亡于神宗之荒唐,及天启时阉宦之专横,大臣志在禄位金钱,百官专务钻营阿谀。及思宗即位,逆阉虽诛,而天下之势,已如河决不可复塞,鱼烂不可复收矣。”

老子曰:“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马歇尔法官说:“征税权包含有毁灭的力量”。1601年的苏州民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政治伦理话题:当税收这种关系民生至要的国之重器被滥用时,抵制甚至抗击“恶税”,便会成为在人民中达成共识的正当防卫,进而激发民变。

关于晚明城市民变,学者巫仁恕有系统研究。他认为,晚明因抗税而起的民变,乃是一种“发生在城市,与城市居民有关,而且是在城市环境中塑造出来的集体行动”(集体行动的概念,源于查尔斯·蒂利,主要泛指人们为追求共同权益而集聚的行动)。引发城市集体行动的原因,和农民叛乱差距不大,基本上都是为了生计,有时也跟贫富差距、本地居民与外来人口的族群冲突有关。但城市集体行动与农民起义也有本质的区别:城市百姓的抗争,容易安抚,因为他们通常还能勉强生存,没有反抗政治合法性的诉求;而徘徊在死亡边缘的农民,一旦起义,常会演变成推翻朝廷的风暴。简单地说,城市民变虽有抗争,并不颠覆,“他们反官员,但不反皇帝。”

在我看来,晚明城市因抗税而起的民变,已然内含公民不服从的兴味。所谓公民不服从,在西方蔚然成河,大约有三个源头———苏格拉底、梭罗、马丁·路德·金,而在罗尔斯的论著中得到系统归流。

依照罗尔斯的定义,公民不服从,乃是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它诉诸的是构成政治秩序基础的共有正义观。一般而言,公民不服从有两种方式,直接或间接。直接的公民不服从是直接违反要抗议的法律,如上文提到的杭州机户罢工及逃亡;间接的公民不服从则是不但违反要抗议的法律,而且通过违反其他法律来引起社会注意而表达自己的抗议,如苏州民变中人们使用暴力手段,殴打乃至杀戮税吏、税棍,违反的已不只是税法而且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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