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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次车祸,也为我们了解古代交通肇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处罚原则提供了最直接的资料。

这个案件的最后处理时间是6月19日,案件发生时间应在此之前,也许就在两三天之内。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案卷。先是史拂向官府提交的呈辞,说明自己儿子被牛车轧伤的事实,要求官府予以处理:“男金儿八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辗损,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请处分。谨牒。元年建未月日,百姓史拂牒”。

然后是曹没冒的呈辞,意思与史拂一样。

在文书中,史拂自称牒,而曹没冒自称辞。辞和牒都是文书制度的内容,在唐初本来是有区别的,一般官府的文书才称牒,像史拂这样的普通百姓只能叫辞。但到这个时候唐王朝已经经历了九代皇帝,辞、牒早已不分了,所以才出现辞牒混淆的情况。高昌县接手这个案子的是一个名叫“舒”的人。唐朝公文中官员署名的时候,只署名不写姓氏,所以我们不知道这位叫“舒”的官员的姓氏。

接下去,舒开始了案件调查。他主要是查问康失芬。

第一次,康失芬承认他赶牛车轧人的事实无误。

第二次,舒询问康失芬,为什么不制止奔跑的牛车以至于伤人如此,若有什么缘由一定要说清楚。康失芬回答说,牛车是借来的,他对于驾车的牛习性不熟悉,当牛奔跑的时候,他努力拉住,但“力所不逮”,终于酿成事故。

第三次,舒问康失芬,既然事实如此,有什么打算。康失芬表示“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也就是说先请求保外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死,再按法律处罚自己。康失芬每次回答之后,都有一句“被问,依实谨辨”。这相当于画押确认一样。舒一定是同意了这个方案,并请示主管,一个叫“诚”的长官签了字,表示同意。于是有保人何伏昏等人写下状子,愿意担保靳嗔奴和康失芬,如果被担保的人逃跑,担保者愿意替罪同时受杖二十。

最后官府同意保辜,靳嗔奴和康失芬放出,但不许离开高昌县。一个案子的处理过程至此告一段落,时间是6月22日。

驾车伤人,唐朝法律有处罚规定。在最具权威的法典——由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和宰相房玄龄共同制定的《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中,有“街巷人众中走车马”一条,其中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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