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必烈继承汗位之后,把命价赔偿制度提高到法律层面,“烧埋银”这个具有元蒙特色的法律术语正式出现在史籍中:“凡杀人者虽偿命讫,仍征烧埋银五十两。若经赦原罪者,倍之。”
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关于烧埋银的记载,时间是蒙古至元二年(公元1265年)二月,《元典章》第四十三卷说的很清楚。《元史·刑法志》也有类似记载:“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这是此前的中国法律里所没有的内容。
这项制度是儒家文化“人命至重”观对少数民族“赔命价”习惯法进行的改造,是元蒙统治者附会汉法的制度创新。
“女孩儿折烧埋银”
《元典章》里收录江西行省给元世祖忽必烈关于一桩命案的奏报:
至元二十四年(公元1287年),江西行省据袁州路申报:潘七五打死了张层八。犯人潘七五因为生病死亡,依法潘七五家属需赔偿张层八烧埋银。依据潘七五亲戚谢阿扬口供:潘七五有一个小女儿,三间房子,二亩七分田地由兄弟潘七八代做。没有其它收入。如果将田产、房子全部转卖,也不够赔偿张层八的烧埋银。现在将潘七五的小女儿,恭敬地依照旨意,判给张层八的家人做赔偿。行省考虑再三,即使是卖掉潘七五所有财产也不够丧葬费用,请皇帝裁决将潘七五的小女儿判给张层八的家人收管做赔偿。
这就是被学者普遍引用的拿女孩折合烧埋银的实例。
元朝关于烧埋银的立法很多。《元史·刑法志》记载的相关律文达五十余条。而《元典章》卷四十三则专门收录了十来则征收烧埋银的案例。
忽必烈出台烧埋银制度的时候,元蒙和南宋交战正酣,忽必烈作出规定一切杀人犯罪均须赔偿烧埋银五十两,不折不扣。到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元蒙灭了南宋,大元帝国一统天下,疆域空前。中央政府治理社会的各种典章制度也随之走向正轨,烧埋银制度相应得到细化和修正。
烧埋银脱胎自命价银,它的数量是比照命价银,也就是人命的价格的标准来确定的。反映在数量上,元朝起初规定赔偿的“烧埋银五十两”,不仅仅是丧葬费用,而是有很重的人命赔偿和安慰苦主的因素。当然,也含有对杀人者加重惩罚的意思。
实际上这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执行,至元二年开始